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吨氧化铝一期工程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51024000002953
组织机构代码:75978848-9
法定代表人:管跃庆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华银铝厂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年产160万吨氧化铝一期工程于2005年1月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评批复(环审〔2005〕64号),主体工程于2008年5月投入试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以上事实,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月24日《关于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吨氧化铝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64号)、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6月25日《关于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吨氧化铝一期工程环境违法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华南环督函〔2012〕111号)及2012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7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来函表示认真总结未能完成环保设施验收的教训,深刻检讨,并坚决执行我部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7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6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2年7月25日《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停产的报告》(华银铝报〔2012〕27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年产160万吨氧化铝项目一期工程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年产160万吨氧化铝项目一期工程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